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16号
原告谢志初,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南海市丹灶镇大涡村大街南兴里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宏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鲤鱼工业区。
法宝代表人谢志初。
诉讼代理人郭鲁、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今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冈东第三工业区。
法宝代表人邓铭超。
本院在审理谢志初、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宏科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古镇今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初、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宏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志初、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宏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志初、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宏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3674元,由原告谢志初、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宏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红 妮
审 判 员 卓 靖
审 判 员 马 军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古 莉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