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贺晓明,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福禄居15栋26A。
被告贺变玲,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无纺厂201房。
原告贺晓明诉被告贺变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0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贺晓明于200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晓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晓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贺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徐 红 妮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卓 靖
二○○六 年 七 月 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古 莉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