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晓明诉贺变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发布于 2007-03-13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贺晓明,女,19637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海花园福禄居1526A。

被告贺变玲,女,19719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无纺厂201房。

原告贺晓明诉被告贺变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066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贺晓明于20066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晓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晓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贺晓明负担。

              

                  

                

 

二○○六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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