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中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广东成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梅苑直街1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苏伟雄,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邹友丽,职员。
被告中山市科大纯净水厂。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内。
投资人张振钦。
本院在审理广东成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中山市科大纯净水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成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山市科大纯净水厂案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成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成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广东成凯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江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卓 靖
二OO六 年 二 月 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古 莉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