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兴中道9号富华阁11楼F座。
法定代表人蔡自勇,职务:主任。
被告中山市威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海景工业区3-5号。
法定代表人刘衍杰,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利永波、黄昌盛,均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起诉称: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协助中山市威震实业有限公司取得CCC认证证书后,中山市威震实业有限公司未有依约支持代办费用。请求:判令中山市威震实业有限公司向我方支付CCC认证代办费4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山市威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支付CCC认证代办费人民币4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红 妮
审 判 员 卓 靖
代理审判员 何 亦 辉
二OO四 年 三 月 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钟 平 春
胡 健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