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中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兴中道9号富华阁11楼F座。
法定代表人蔡自勇,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昭华,是该中心职员。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宇光灯饰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庆丰工业区六路。
法定代表人韩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是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宇光灯饰电器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民企管理技术研究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为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红 妮
审 判 员 卓 靖
审 判 员 马 军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古 莉 娟
胡 健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