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意见

   发布于 2007-03-16


 

为贯彻落实全省自主创新工作会精神,配合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工作,更好地发挥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性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1、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可能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当在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主动提示当事人进行变更,尽量不采用在审理后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做法。

2、主动提示当事人排除不慎重的诉讼请求(如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任何证据的赔偿请求)和答辩内容,指导当事人修改诉答状,使其请求和答辩合理、明确。

3、主动审查在诉状中是否有错列的当事人、是否有必要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否有必要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应提出反诉等情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4、主动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以下内容的指导:权利主体和权利有效性的证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侵权获利的举证责任;出版者、制作者对合法授权的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对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销售者对商标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使用者、销售者对专利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5、告知当事人应全面具体地提出支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的法律根据,包括适用法律的选择、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6、经初步审查发现举证不充分而需补充举证的以及需要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勘验的,应提示当事人做出是否申请证据保全、调查取证、鉴定、勘验的决定。

7、重视并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审查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尽快做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确保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8、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依法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状态,严格适用中止诉讼,力争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避免久审不结。在中止诉讼期间,被控侵权人以适用公知技术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成立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9、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对于商标和著作权案件,要确保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至少也应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做出裁定。

10、加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工作。凡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的,知识产权庭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主动与执行法官配合,确保生效裁定的事项全部得到执行。

二、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争议法律关系及时正确地调整,促进企业开拓市场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

11、在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特别是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一方面坚持尽量维护合同效力的原则,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不要轻易以主体不适格、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对以欺诈手段就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应按照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要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处理。另一方面注意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制止非法垄断技术,保证在知识产权的合同争议中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创新技术成果的有序流转和推广应用。

12、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通过案件公正审理,保护发明人,创造人的创新激情,提高企业投资技术创新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13、依法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充分救济权利人,保障其法定独占权的实现,从根本上激励创新。确定赔偿数额时,要注意依法保护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14、依法审理确认不侵权诉讼,合理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制止技术垄断行为,防止权利滥用,保障公众对技术和知识的正常利用,激励全社会在已有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

15、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此领域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

1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集中精力于科研创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实施,争取互利共赢,促进社会和谐。

三、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导向作用,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7、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时,除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侵权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依法做出民事制裁的决定。

18、加强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工作衔接,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材料或者经审理认为该案有犯罪嫌疑的,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查处。

19、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应当重判的坚决重判,进一步增强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

20、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发挥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维持并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裁定准予执行并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四、结合审判实践,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意识

21、对社会关注的案件,要精心组织庭审,适时进行公开宣判,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旁听,提高公众参与度。

 22、加大对知识案件的宣传报道,适当运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扩大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影响,大力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通过案例扩大宣传效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23、以本院门户网站和珠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为平台,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公开省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本院操作规程,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时公布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尽快实现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确保案件裁决公开透明。

24、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提出司法建议。

    25、加强与海关、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等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不定期地交流情况,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数额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步达成共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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