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庭前准备操作要点

   发布于 2007-03-16


 

(试行)

 

庭前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围绕复杂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答、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四部分。庭前准备的重点是掌控案件进程,调整案件的准备状态,使之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具备开庭的条件,目的是减少开庭时间与次数,提高庭审效率。

知识产权案件庭前准备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在证据和其他一些方面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为保障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操作要点。

 

第一部分  诉讼指导

知识产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它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比较专业,证据数量大、种类繁多、技术性强。为有利于开庭审理的集中和高效,法官助理应在庭前告知并指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应作好充分的程序和实体性准备。

 

、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可能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是否变更由当事人决定。

 

、排除当事人提出的不慎重的诉讼请求(如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任何证据的赔偿请求)和答辩内容,确认是否修改诉答状及所要修改的内容,使其请求合理、明确。

 

三、审查在诉状中是否有错列的当事人、是否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否有必要向法院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应提出反诉,向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四、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以下内容的指导:

(一)、权利主体和权利有效性的证明;

(二)、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倒置;

(三)、侵权获利的举证责任;

(四)、出版者、制作者对合法授权的举证责任;

(五)、发行者、出租者对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六)、销售者对商标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七)、使用者、销售者对专利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五、告知当事人应全面具体地提出支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的法律根据,包括适用法律的选择、有关法律法意的理解。

  

    六、经初步审查发现举证不充分而需补充举证的以及需要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勘验的,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是否申请证据保全、调查取证、鉴定、勘验的决定。

 

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经初步审查,发现有中止诉讼情形的,按照《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二部分  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体现在证据问题上就表现出一些区别于其他有形财产案件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中当事人取证很困难,要证明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就更为困难,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搜集证据。

   

八、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九、证据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失,或者涉及到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十、当事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书应说明要求证据保全的理由、保全范围并提供证据线索。

 

    十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保全证据申请的,须有证据证明其事后才发现有此证据。如此时证据交换尚未进行,证据保全按本部分规定执行,如证据交换已完成,由承办法官提请合议庭审查、裁定和执行。

 

  十二、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法官助理审查后拟定意见,交合议庭讨论裁定,交执行局执行。

  

十三、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实质审查应当包括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必须首先提出对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初步证据;

(二)、证据保全理由充分。采取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即必须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三)、证据保全范围明确。证据保全应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不能模糊笼统,更不能准许申请人现场指认;

  (四)、有适当的证据线索。在适用证据保全措施时,既要注意及时、保密以免证据灭失,给申请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又要注意严格审查,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证据保全的方式

证据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登记、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形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权利的稳定性、争议标的、侵权程度等相关事实采取相应的保全方法。重点查找被申请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有关证据,如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生产被控产品的图纸、专用模具、专用配件等,查找发票、出仓单、送货单、财务帐册、合同登记率被控产品生产销售数量、生产销售时间、生产规模等当事人不易取得的证据。

裁定书应当列明对证据保全的具体形式和内容。

 

十五、裁定保全的证据,应当作为交换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部分  证据交换

知识产权案件大多证据量大、专业性强,庭审质证过程长,认证难度较大。原则上应采取在开庭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即在正式开庭前由承办法官或助理主持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筛选、甄别、解释和说明,简化和明确双方对证据的争议焦点,使未来的庭审活动围绕案件争点有序进行。

 

十六、庭前证据交换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让当事人各方知悉对方所拥有的所有证据,属于双方保密特权事项的除外;

    (二)、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排除不必要的争执点。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异议;对有关证据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的异议;对法院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异议;

(三)、对双方不必要的重复证据、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必要的争执点,通过对方确认或达成协议来排除;

    (四)、保全证言。主要是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证人的证言;

(五)、明确尚须补充的证据。

 

十七、证据交换的时间,应在双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正式庭审之前半个月至一周内的时间内进行。

 

十八、证据交换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证据保全的证据、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结果等。

 

十九、证据交换由承办法官或助理主持到庭的当事人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对相互交换的证据进行核对和发表意见。

 

二十、被告或第三人下落不明或在答辩状中已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即证据明确表示认可的,毋需安排证据交换。

 

二十一、证据交换可采取下列的方法进行:

  (一)、清理证据。由当事人对证据作简要说明,主持人初步审查所举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剔除无关证据。。当事人对法院的初步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二)、归纳证据,即对证据进行整理分类。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时间顺序或所证明的事实进行排列;证据比较分散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根据证据间的关系和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同一事实有多个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

  (三)、解释证据。即由当事人对证据本身及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说明,尤其是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介绍相关技术背景知识,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简单的演示;

(四)、证据的初步认证。征询当事人意见,将证据分为有异议的和无异议的两类,对无异议的证据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以笔录形式予以确认;

   

二十二、书记员应对证据交换制作笔录并形成最后的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一致认可的事实,有争议的证据、争议的焦点、已排除的证据、出庭证人的名单等。

笔录及清单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当事人签字后,提交合议庭。

 

二十三、如果交换中发现有新的问题,该案件尚不适合进行开庭审理的,及时报告合议庭暂缓开庭。

 

第四部分  鉴定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科学技术各个领域和文学艺术各个方面,而且很多情况下处于科学文化的前沿,很难由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作出一项结论性意见。为保证鉴定的科学、公正和权威,应当遵循完整、规范的鉴定程序。

 

二十四、鉴定的发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为例外。

法院认为必须鉴定的,应向当事人讲明理由。

 

二十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选择以当事人选择为原则,法院指定为例外。

法院应当选择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如果双方未能就机构和人员达成一致,法院可依职权指定。

 

二十六、法官助理或内勤在合议庭决定鉴定后将有关材料送本院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职司法鉴定人员,由他们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二十七、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确定后,应告知当事人。鉴定的具体时间、程序、内容也应事先告知当事人。

 

二十八、鉴定的内容仅限于专业技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具体是:

(一)、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技术标准;

  (二)、专利侵权案件: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比较;

  (三)、专利行政案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版权侵权案件:作品与被控侵权物表达的比较;

  (五)、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新颖性以及与被控侵权技术的对比;

  (六)、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鉴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

 

二十九、鉴定依据

  (一)、对技术合同标的进行鉴定,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为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组织鉴定;没有标准的按该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标准组织鉴定;

  (二)、对专利侵权案件的鉴定,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和被控侵权物为依据;

  (三)、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鉴定,以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控侵权的作品为依据;

  (四)、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鉴定,以权利人提出的技术秘密的范围、内容与被控侵权的技术为依据;

  

三十 、法院应要求鉴定机构出示书面鉴定意见,并提出详细的资料依据。

 

三十一、其他鉴定方式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验收方式的,按当事人约定的验收方式组织鉴定;

  (二)、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验收标准或技术标准,技术本身不很复杂的,可以采取当事人自我鉴定的方法,即在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直接进行操作、演示、实施,并将自我鉴定的全部过程记录在案;

   (三)、专家评议,即由同领域专家对与技术合同标的有关的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议。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作出评价,并由组织鉴定的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四)、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鉴定。

  

三十二、鉴定结论应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在一定期限内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的义务。

不申请出庭作证的,当事人须出具书面的质证意见,法院反馈给鉴定机构,由鉴定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十三、鉴定应在正式开庭前完成,鉴定结论作为庭前证据交换的内容。

 

三十四、鉴定结束后,鉴定中所涉及的全部材料,包括报告、图纸资料、样品、样机、硬盘、光碟等,应全部收回。

 

三十五、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重新鉴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

  (二)鉴定人在鉴定中有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或者与当事人串通致使已通过的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合法的。

 

第五部分  诉讼禁令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诉讼禁令是指案件审结前的停止侵权的裁定,属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一种形式。重视并依法适用诉讼禁令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能有效的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

 

三十六、诉讼禁令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十七、诉讼禁令由法官助理审查后提交合议庭决定是否裁定执行。

 

三十八、适用诉讼禁令的案件类型:

(一)、商标侵权纠纷;

(二)、专利权侵权纠纷;

(三)、著作权侵权纠纷;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六)、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十九、对诉讼禁令申请的审查内容

(一)、是否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如不及时制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是否提供有效担保,担保金额是否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费用;

 

四十、在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和是否举行听证,主要看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第六部分  庭前调解

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直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知识产权案件可以调解的空间大,经庭前活动后,侵权事实大都很明显。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进入庭审是没有必要的,只要我们积极主动地推进,完全可以将可以促成调解的案件不经庭审,在庭前阶段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十一、庭前调解的参与人按照《珠海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范》第三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调解中可以邀请具有专门业务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人士以及行业协会代表参加。

 

四十二、诉讼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证据交换前后、采取诉讼禁令时,法官助理应主动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愿意调解的意愿。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调解。

 

四十三、调解过程中,法官助理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引起纠纷的原因以及可能适用的法律,并可告知当事人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但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四十四、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不同意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四十五、当事人不能就全部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部分,先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不得在解决案件其他部分争议时反悔。

 

四十六、当事人在庭前和解的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官助理报合议庭评议后裁定准予撤诉;

(二)、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由法官助理报合议庭评议后制作调解书。

 

四十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要求以判决形式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应予准许。

 

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条目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

1、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2、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3、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6、合同法(总则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条例。

7、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主要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3、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5、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7、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

10、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11、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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