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情况研究

   发布于 2006-04-21


 

二○○六年四月

 

一、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结案情况介绍

 

图一:2002-2005年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情况年度分析表

 

2002

2003

2004

2005

结案数(件)

9

14

29

78

调解数(件)

2

6

6

36

调解率(%

22.22

42.86

20.69

42.86

图一是2002-2005年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含撤诉,下同)结案的基本情况。2002年至2005年平均调解结案率为32.16%2005年调解结案率比上年上升22.2个百分点。上述两个数字分别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我院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率较高,符合全国知识产权审判调解较高的特点;二、2005年,我院积极响应最高法院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号召,大力倡导和推行调解工作,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结案率因审判人员主观方面重视的原因而大幅上升。

 

 

图二:2002-2005年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情况案由分析表

2002

2003

2004

2005

著作权

 

16.67%

 

72.22%

商标权

50%

16.67%

33.33%

8.33%

专利权

50%

66.67%

33.33%

19.44%

其他

 

 

33.33%

 

图二反映了2002年至2005年历年调解结案的案件中知识产权几大类纠纷所占的比例。四年来,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不稳定,2005年著作权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率高的原因主要是2004年和2005年新收了一批漫画、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的侵权纠纷,分属三个系列案件。原告的诉讼目的在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方面要求不高,我庭根据案件特点一并进行了调解,大部分案件以当事人和解,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

专利纠纷案件四年来调解结案平均数为42.36%,相对其他类型案件,调解结案率高的特点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专利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而言更为复杂,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很长。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审判人员往往会积极、主动地开展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二、诉讼中的专利权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事人对诉讼利益难以准确预测,选择调解结案有利于达到原告的主要诉讼目的;三、专利权纠纷不涉及人身权,当事人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方面,易于在“讨价还价”中达成和解。

二、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经验分析

上述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情况表明,调解结案率的变化与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案件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因此,总结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结案率高的经验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审判人员的观念、做法和技巧,客观方面是指知识产权诉讼的自身特点。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是调解结案率高的客观基础

根据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的收案情况,绝大多数是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原告多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拥有证明权利存在的确凿证据,如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原告的权利人身份和权利毋庸置疑;第二,绝大多数原告在起诉时已经掌握了不容辩驳的侵权证据,被告在侵权事实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心理压力较大;第三,迄今为止,除了极少数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外,绝大多数案件还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诉讼(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而相关法律对侵权形式、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法律条文和各种媒体公布的典型案件对案件结果进行合理的预测;第四,涉案的都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权利人多数关注财产权利,有明确的利益主张,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原告诉请停止侵权,只要占有的市场份额恢复了,对赔偿损失的要求就不那么强烈;或者说即使被告侵权了,只要愿意付些合理的使用费进行赔偿,权利人通常能够接受。

基于上述案件特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开始就具有可调和性,特别是经过质证和庭审后,侵权事实很明显,双方矛盾大都不集中在是非问题上,而集中在赔多赔少的问题上。对于此类纠纷,审判人员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各种媒介特别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了解全国各地的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从而让当事人理性地预测其诉讼结果,缩短原、被告双方的预期利益差距,促成双方在“讨价还价”中自行和解。

除了上述的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外,知识产权诉讼也有自身的特点。第一,与其他民事案件不一样,知识产权诉讼的当事人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且绝大多数案件都有律师参加诉讼,诉讼参与人的较高素质使他们对法律问题也具备良好的认知能力,便于审判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第二,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一些特点为促成调解创造了机遇。表现在:在诉前权利人可以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的申请,这一规定的使用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提出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申请,不仅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有时被申请人的出口产品被海关扣留而无法按时出口而造成违约,或者涉及海关担保与反担保以及巨额仓储费用的问题;在诉讼中,被告常常对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提出无效或者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对于经无效程序的专利或者撤销程序的注册商标,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最后确定;在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以及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侵权纠纷中,涉及到技术、音源同一性鉴定的情况;对于损失的计算,有时要借助审计才能确定被告的获利和原告的损失数额等等。上述程序特点可能使知识产权诉讼在程序上较之一般民商事案件而言更加复杂,直接导致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某些情况下,案件的发展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利,而调解制度无疑是快捷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审判人员可以借助当事人在各环节中的不同心态促成和解。

(二)保持高水平的调解结案率需要审判人员的积极推动

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直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知识产权诉讼能够一直保持较高水平的调解结案率固然与案件本身和诉讼程序的特点分不开,但更重要的因素是审判人员的积极推动。

1、主动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是当事人相互让步的过程,因为这一特点,调解被戏说成搅稀泥,审判人员被调侃是和事老。调解工作有时也可能需要回避对责任的认定,人们因此会认为调解不能体现审判的质量和水平。审判人员要树立主动调解的观念首先要摒弃这些对调解的偏见,端正对调解的认识,承认调解在高速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巧妙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能替代的作用。

主动调解要求审判人员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变被动审判为主动调解,即主动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积极调动和把握有利于调解的各种因素,适时做好调解的说服工作,引导当事人寻求调解方案,努力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如我们在审理珠海市格凌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思美达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对侵权行为根本就不予认可,在庭审中明确表态不愿调解。主办法官在庭审后还是主动电话联系被告,再次询问其有无调解的意向,没想到,被告这次非常爽快地答应愿意调解,双方通过几轮传真谈判达成和解,被告择日到我院签收调解书并主动带来了给付的款项,一宗争议很大的商标侵权案因审判人员主动打了一个电话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好结果。

2、灵活调解

①主体。为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除了案件的主办法官、法官助理主持调解外,其他合议庭成员、领导也可以参与做调解工作。在当事人心目中,领导较之一般法官而言往往有更高的威信和影响力,根据案件需要,如果能亲自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能够让当事人感觉备受重视,可以更好地和当事人的重要负责人直接沟通,对于那些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而言,更有利于促成调解。

不能回避,我们处在一个人情社会,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不如利用他们对案件争议了解,当事人比较信任他们的特点,发挥说情人的正面积极作用,也可能成为促成调解的重要力量。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诉讼调解中可以邀请具有专门业务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人士以及行业代表参加调解。

②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的时间一般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终结后当庭进行。但是庭审刚过,当事人经激烈的辩论可能意见分歧较大,甚至情绪激动,在有限的开庭时间里不太容易达成调解。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并不拘泥于开庭调解,而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知识产权诉讼环节比较多,每一个阶段都不失为调解的良机。财产、证据保全时,大多数被告没有思想准备,来不及就事实、后果向他人请教和转移销毁证据,侵权事实清楚,不容抵赖,调解容易成功;被告答辩后,双方各自聘请了律师,代理律师熟悉法律适用,与法院和对方容易沟通,调解的基础也很好;证据交换时,双方经过证据的核对,对各自的胜败有所估计,容易达成协议;决定鉴定前,把握当事人不愿拖延、希望迅速了结纠纷的心态也可能促成调解;宣判前,当事人等待判决时多数内心忐忑不安,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存在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也是做调解工作的好时机。

在这些环节中,审判人员应当把握机会,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客观、理性地预测结果,避免漫天要价和无理抵赖,促成双方和解。

③处理方式。我省高院根据全省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的部分经验,将调解过程中可以灵活处理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当事人可选择适当的调解协商方式、安排适当的调解地点、自行确定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当不能就全部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部分,先行制作调解书。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经验为当事人提出好的调解建议,避免矛盾的激化,促成和解的达成。譬如建议将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为申明,譬如在调解书中不一定分清责任。

3、温情调解

黑龙江省汤原县鹤立人民法庭三年审结654件案件,调解结案率为93.4%,调解结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为86.7%。他们的法官在总结经验时说:法官对待当事人多一份换位思考,多说一句温情的话语,当事人会回报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   

河南省虞城县法院杨集法庭庭长郑勋2004年以来审结212件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的就有187件,调解率达到了88.2%。郑勋的认识是:“‘良言一句三春暖,咱对老百姓客气,人家比咱还客气,咱随和了,人家比咱还随和,大家都和颜悦色,啥样的工作做不来?待人随和、客气、友善,正是郑庭长的调解法则之一。

 毫无疑问,审判人员应当形象公正和威严,不能从言语、动作上对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表现出热情,不能让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不能把自己的情绪带入审判工作中,但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也要讲究方法,适时转换形象,有必要改变庭审时居高临下的态度,表现出举止得体,言语温和,富有耐心,营造说理劝和的良好氛围,将情、法、理三者相统一,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释人。让当事人感到审判人员在为他们着想,当事人才可能倾听说服和建议。否则,就可能让人反感,徒增对立情绪。

在推动调解的进程中,审判人员正确的调解观念,娴熟的调解技巧,把握有利调解时机的能力是调解成功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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