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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发布于 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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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
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沛。 委托代理人:高彦明,广东正浩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国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薛斌。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上海亿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本案侵权行为地均在上海,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占 洁
代理审判员 孙永红
代理审判员 宋义明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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