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于 2007-03-16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珠中法民三初字第5

    原告:深圳市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金晖大厦B区19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总经理。
    被告:珠海市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6楼B座603号。
    法定代表人:马颂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义,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国聪,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该司工作人员,住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24号2栋1单元503号。身份证号码:440783197707145610。
    原告深圳市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刚、被告法定代表人马颂新及委托代理人王树义、龚国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负责人于1999年从事计算机网络相关业务,曾注册邮箱bestlovechina@sohu.com。2002年9月6 日通过被告(原天互科技)网站www.now.net.cn注册成功国际域名www.86love.com,86代表中国,love代表爱,86LOVE.COM寓意为爱中国,中国爱网,爱网,爱站。2003 年 7 月,注册网络实名“爱站”,为了弘扬爱中国爱网络的思想,2003年 8月15日成立深圳爱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启用www.86love.com作为公司的标志和域名,建立了公司网站.公司字号与域名寓意一致。在公开的宣传资料和名片中86LOVE.COM都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司的字号和域名相一致。2004年9月,注册3721网络实名“中国爱网”以推广网站和保护品牌,有效期至2006年9月,地址栏输入中国爱网直达网站,左上角显著位置显示出爱网信息字样,www.86love.com域名和心形图案组成的网站LOG。2004年11月15日,注册中国搜索桌面寻址“爱网”,以推广网站和保护品牌,有效期至2006年11月15日,进入中搜及一千多家联盟。输入爱网显示网站。上述推广可进入“3721.com”和“zhongsou.com”查询显示其推广费用,原告的对外宣传资料、名片及网站上都有显著标识86LOVE.COM.原告的业务和网络紧密相关,原告精于网络业务咨询和策划启行设计了网站,按投入时间和精力,价值至少上万元。
    自2004年11月12日时,原告计划购买一些推广,发现www.86love.com指向为空页面,便马上同被告通过电话及网络等方式联系,被告工作人员答应立即请相关人员解决,同时会给原告回复邮件。2004年11月13日收到被告发来的邮件,清楚的表明被告会把www.86love.corn指向为空页面的问题处理好。因为此时进入城名管理界面里查看www.86love.com的域名续费是正常的,并且服务器是被告的。但其后原告多次进入 www.86love.com还是空页面,到2004年11月27日,发现输入www.861ove.com会进入另处一个网站,叫作代码下载站,通过INTERNIC专业域名查询,发现域名的注册商已变为新网(XINNET)。2004年 11月29日通过被告提供的客户及代理管理界面看到原告的www.86love.com到期日为2005年9月7日。2004年11 月30 日。通过中国万网www.net.cn查询,发现原告已经使用两年并且续费至2005年9月的域名www.86love.com,不仅仅显示别人的网站且转移了注册商,连域名注册人也变得不是原告了。但2004年11 月30日下午两点半以前看管理界面的有效期还是到2005年9月7日,续费状态打勾,显示续费成功。预付款余额为209元。订单产品号为2520,金额为85元了。但到2004年11月 30日三点以后,发现被告己变更了www.86love.com的续费记录,显示原告为没有缴费,现在连订单都删了。
    我方认为:在原告已续费的情况下,被告就有义务为原告向域名注册机构续注域名。但被告疏于履行合同义务,在接受了原告租费后,没有向域名注册机构续租原告的域名,致使86love.com域名在2004年11月被自动停止使用和删除。原告彻底丧失了对该城名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直接造成原告的形象受损,长期的宣传费用及成果流失,请求判令被告:1、违约后擅自更改客户业务信息及注册资料,欺诈客户,给客户无形资产带来极大损失,要求被告在天极网,中华网,新浪网,TOM网,及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显著位置向原告发布道歉声明,发布内容由原告审定;2、赔偿原告最近4个月商业信誉损失费10000元;3、赔偿原告最近4个月网站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4、承担回购或追索回86love.com可能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5、赔偿原告86love.com推广费用价值人民币4500元。6、承担本案的差旅费800元及误工费1800元;7、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保全费、查询费、调查费及律师费。
    被告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不具备本案原告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86love.com的原域名注册人是徐刚而并非本案的原告深圳市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被答辩人作为本案的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二、对于城名861ove.Com被他人抢注是由于其所有人于2004年9月7日至2004年11月7日期间没有续费造成的,因此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行为。本案中,域名86love.com2002年的9月份在答辩人处注册,期间2003年9月6日续费一年即到2004年的9月6日,自该域名2004年9月7日过期后至2004年11 月7日期间其所有人并未按正常的手续提交相关的续费申请。根据国际域名的惯例,域名过期经过两个阶段将被自动删除,即第一阶段:域名过期后30天内将处于注册商保留状态,属于保留期;第二阶段:注册商保留期结束之后域名将进入30天的回赎期;回赎期满后域名将会被删除,域名删除后会重新投放到市场,每个人都有权抢注。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的该域名注册人于2004年9月7日至2004年11月7日期间跟答辩人联系,按正常手续申请的话,该域名还是可以保留的,但是其在此期间从未用任何方式与答辩人联系过,直到 2004年11 月底才突然打来电话说 86love.com域名不能用,之后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查实,该域名已被抢注了。据此,答辩人对该域名被抢注没有任何过错及疏忽责任,因而也就不构成任何事实上的违约。
    三、既然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因而也就不必承担被答辩人的任何损失赔偿。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域名86love.com注册时所阅读并同意接受的《用户域名注册协议》的约定,即出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予以注销,既然该域名是因其申请人未及时续费造成的,因而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索赔损失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四、对于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各项损失纯属凭空捏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此,答辩人将在法庭调查时予以质证。
    五、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答辩人故意变更续费记录、欺诈客户的说法实属恶意诽谤,对答辩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对此,答辩人保留进一步的追偿权。答辩人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中国首次通过ICANN认证(国际域名与IP地址分配机构)和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认证的顶级注册商,持有经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批准授权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粤B2―一20042046),2003年 7月本公司被授予“双软”认证的高新科技企业,本公司客户遍及全球,在互联网领域早己树立了良好的商誉和口碑。因此,对于被答辩人的恶意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影响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综上,鉴于被答辩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以及答辩人根本没有违约的法律事实等因素,请法院查明情况,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刚在原告成立之前以个人名义通过被告网站注册域名86love.com并与被告签订协议,徐刚与作为注册服务机构的被告之间形成域名注册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告虽提供一份由其和徐刚出具的《86love.com权益说明书》,说明徐刚同意把86love.com转给原告,由原告享有该域名的权利和行使义务,但原告不能证实已将注册协议中86love.com域名的权利义务转让情况通知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告,其转让不发生效力,原告与被告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能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却不能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占  洁

                                    代理审判员 孙永红

                                    代理审判员 宋义明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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