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越法民四知初字第6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4门804号。
法定代表人吕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方工大法01A1班。身份证号码340721198302112716。
被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范以锦,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运敬,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南方日报社法务专员,住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身份证号码460100197808050020。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日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审 判 长 沈学晖
人民陪审员 蒙淑英
人民陪审员 潘路米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