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越法民四知初字第11号
原告:李桂荣,女,1944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本市海珠区怡乐路71号1栋902房。
委托代理人:董景锋,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越秀区水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毛世屏,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范兰德,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7号大院8号805房。
案由:著作权纠纷
原告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因侵权造成原告的损失1282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5065元;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作品《现代推销学》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0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古 新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星 佩
人民陪审员 潘 路 米
二 ○ ○ 六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骄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