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荣与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于 2006-11-29


 

广 东 省 广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越法民四知初字第11

原告:李桂荣,女,194499日出生,满族,住本市海珠区怡乐路711902房。

委托代理人:董景锋,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越秀区水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毛世屏,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范兰德,男,196610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7号大院8805房。

案由:著作权纠纷

原告于20062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因侵权造成原告的损失1282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5065元;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作品《现代推销学》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0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长   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 ○ ○ 六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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