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阳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 2006-09-29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阳中法民三初字第4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灿英,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林毅,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阳江市全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东风一路雨田铜锣湾广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浙文,经理。

诉讼代理人:梁雪涛,该公司职员,住阳江市区创业路7502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全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全家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063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

 

 

 

 

        潘丽婵

         

        何桂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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