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天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系列案剧增,2006年8月28日受理以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原告的系列案15件,2007年4月3日受理以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的系列案20件,同年5月15日受理以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的系列案7件,同年7月17受理以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原告的系列案24件。据了解,广州其他拥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的基层法院也受理了大量的同类型的系列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大量增加,其中展现的问题凸显广州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之音。
对于上述系列案,我们在审理中发现:1、原告均为专业的从事版权代理或贸易的公司,其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索赔;2、原告获取赔偿金的主要目的显现其商业性质——商业化的赢利运作模式,这一点为被告甚至是公众所无法理解,从而引起被告或公众的对抗情绪;3、被告涉及的行业范围比较广,除了专业的网络经营者之外,还有大量的普通的企业,乃至行业协会(如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政府部门(如广东省农业厅)等机构。
我们认为上述系列案的剧增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第一,从涉诉的被告来看,现在波及的被告的数量越来越多,行业范围越来越广。在网络已经相当发达的时代,从个人到普通的企业,从各行各业的企业到其他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乃至政府机关都拥有自己的网站,他们都会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问题从而可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诉讼。因此,从发展趋势看,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措施,这种诉讼涉及的对象将会进一步扩大,进一步扩大到更多的企业、社会组织,扩大到个人乃至更多的政府机关,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不稳定。第二,部分被告乃至大多数的企业、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无知再加上对于原告商业性的不满情绪,这样可能演变成对法院、对政府、对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抵触情绪,这既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侵蚀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公信力,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为了将上述影响扼杀于萌芽状态,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在审理案件中注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同时注重向当事人宣传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正确含义。此外,我们认为这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切实加强在全社会对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提高公众对于网络转载行为的法律认识。
第二,政府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如讲座、宣传小册之等形式加深对网络传播权的认识。
第三,加强法院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既“请进来”即邀请行业协会或政府机关的代表旁听案件,又“走出去”即法院主动就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其他部门交换意见。
第四,加强类似案件的宣传,以此达到教育公众的效果。虽然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经上网,但是大多数人还是不知道该网站,亦或了解该网站也不愿去看长篇累牍的法律文书,对此可以以简报的形式就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放到网站以供公众快速浏览快速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