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批复: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发布于 2006-06-29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8月下文,指定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法院,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龙岗区法院,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法院自200591日起开始受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定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深圳南山区、盐田区,佛山禅城区法院自200591日起受理辖区内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我院是广州市唯一被同时指定受理上述两类案件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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