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下文,指定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法院,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龙岗区法院,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法院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定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深圳南山区、盐田区,佛山禅城区法院自2005年9月1日起受理辖区内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我院是广州市唯一被同时指定受理上述两类案件的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