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天法知民初字第15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ROT),地址在德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梅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杨利平(系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新德宝超市负责人),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河宾馆宿舍3栋301房。
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杨利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7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国生
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
代理审判员 童宙轲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