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杨利平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07-06-14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天法知民初字第15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ROT),地址在德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梅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杨利平(系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新德宝超市负责人),,汉族,1968816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河宾馆宿舍3301房。

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杨利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20074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苏国生

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

                    代理审判员      童宙轲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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