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07)天法知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广州比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2807房。
法定代表人:秦建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秋燕,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方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0号四楼房99房。
法定代表人:张琼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比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方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比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比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广州比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国生
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
代理审判员 童宙轲
二ОО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