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天法民四知初字第9号
原告广州市方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业路粤和楼康和阁506房。
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司市场总监。
委托代理人罗启聪,广东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汽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163号广州汽车博览中心外场D区。
法定代表人王蜀,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宏,该司职员。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方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2月12日签订《ARMS零售管理系统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AEC汽车用品超市ARMS零售管理系统”,被告为该项目向原告分期支付工程款共560000元。2005年2月28日,原告已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前四期工作,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四期项目款合计504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98000元,原告经多次催付未果。原告在2005年4月11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及中断服务函。根据合同的规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终止合同,不返还已收款项,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10%的罚金。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ARMS零售管理系统合同书》,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罚金56000元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12日签订的《ARMS零售管理系统合同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9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2935元(该项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不退回,由被告于2005年12月23日前付回给原告)。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被告若逾期未履行本调解书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则向原告赔偿5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万 生
代理审判员 朱 文 彬
代理审判员 张 瑞 平
二00五年 十一 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凤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