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方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汽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发布于 2007-04-26


 

广 州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天法民四知初字第9

原告广州市方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业路粤和楼康和阁506房。

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司市场总监。

委托代理人罗启聪,广东酉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汽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163号广州汽车博览中心外场D区。

法定代表人王蜀,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宏,该司职员。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方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04212日签订《ARMS零售管理系统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AEC汽车用品超市ARMS零售管理系统”,被告为该项目向原告分期支付工程款共560000元。2005228日,原告已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前四期工作,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四期项目款合计504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98000元,原告经多次催付未果。原告在2005411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及中断服务函。根据合同的规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终止合同,不返还已收款项,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10%的罚金。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ARMS零售管理系统合同书》,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罚金56000元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于2004212签订的《ARMS零售管理系统合同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于20051231日前向原告支付9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2935元(该项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不退回,由被告于20051223日前付回给原告)。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被告若逾期未履行本调解书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则向原告赔偿5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00五年 十一 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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