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天法知民初字第30号之一
原告:广州智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5号华友大厦1802(B)号房。
负责人:张发绪,行政经理。
原告: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 地址在广州市东山(越秀)区寺右新马路5号华友大厦1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治,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如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杨克平,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平川乡单棠庄村五社41号。
被告:徐建国,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胜峰乡排山村一组。
被告:广州佳宜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613号712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智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克平、徐建国、广州佳宜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广州智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智展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国生
代理审判员 朱文彬
代理审判员 王 敏
二ОО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