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4-30号
原告:深圳市兴富祥机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二路莲塘坑工业区A栋1楼。
法定代表人:彭洪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文荣,广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昌满,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沃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好运来商务大厦A座F6-002。
法定代表人:彭洪锋。
被告:彭洪锋,男,身份证号码:522424197910091019,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好运来商务大厦A座F6-002。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念,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深圳市沃克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广告册,使用了原告广告册的有关彩照和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发行其原印刷的广告宣传册(沃克科技产品目录),并将现存广告宣传册及底片交给原告销毁,终止对原告权益的侵害;2、二被告在《南方都市报》登载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发生此类侵权事件;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彭洪锋承诺,对其担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所掌握的所有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和设计图纸不擅自使用也不对外扩散,对其中未公开的予以保密,否则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彭洪锋就本案中使用有关图片的行为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被告彭洪锋承诺已销毁本案中被控侵权的广告彩页,否则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原告对本调解协议签字之前被告彭洪锋散发被控侵权的广告彩页,不再追究法律责任。被告彭洪锋承诺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被控侵权广告彩页的菲林,否则愿意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三、本六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两被告承担。
四、该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程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苏萌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