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思远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08-07-0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24

原告: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001号深纺大厦A711室。

法定代表人:黄天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远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1709,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30号橄榄鹏苑13B

法定代表人:孙风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晓光,男,汉族,197933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甘露镇六房左家37号。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051124,黄天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可以调整共鸣腔的便携式音箱”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7530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20067714.0。黄天旭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原告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实施。专利ZL200520067714.0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可以调整共鸣腔的便携式音箱,包括音箱主体和设置在音箱内的扬声器和电路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音箱的主体上还设有伸缩共鸣腔,该伸缩共鸣腔由软质材料制成,其轴向截面呈连续的波纹状,径向截面呈与轴向截面相应的连续的由大到小、由小到大的不同截面,该伸缩共鸣腔位于主体外侧的一端和音箱主体上设有相互配合的卡接装置,该音箱主体上设有音频输入端子。本实用新型可以提供通过调整共鸣腔的体积,实现便携式音箱具有较大共鸣腔,获得较好的音质和播放效果的音箱。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登载了小音箱的广告图片,并且进行了实际的销售。经过对被告售出的产品进行分析,完全覆盖了专利ZL200520067714.0的技术特征,落入了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律师费12000元、公证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撤销其网站对涉嫌侵权产品的宣传,并停止一切针对原告ZL200520067714.0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于20086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0元。

三、原告放弃除本协议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如再有侵犯原告ZL200520067714.0专利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元。

五、原、被告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调解协议。

六、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2元,减办收取1276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6元。

 

        

        

代理审判员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兰诗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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