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立克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维多利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08-07-0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65

原告:深圳市艾立克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5号英龙展业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钊,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静,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维多利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布吉街道布龙公路坂田万港大厦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徐少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忠慧,该公司职员。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享有一款名称为“球形摄像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520062609.8,被告深圳市维多利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高速球(摄像机)”的产品结构落入了该专利保护范围,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已支付的费用2946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列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维多利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415日起,停止制造、销售本案涉嫌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相关产品(返修品及为返修备存的50台产品除外),否则,愿意赔偿原告深圳市艾立克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并返还相关获利;

二、被告深圳市维多利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对原告本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三、原告深圳市艾立克电子有限公司就本案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094.6元,法院减半收取4547.3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其余4547.3元退还原告;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要求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八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兰诗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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