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7-1号
原告:黄明吉,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20835831,通行证号码0098280305(D),住所地:中国台北市内湖区明湖里11邻康宁路三段189巷5号五楼。
委托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宇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8楼。
法定代表人:路有志。
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56号兰光大厦八楼。
负责人:周耀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吉诉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77804.3)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吉于2008年5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剑 青
审 判 员 阮 思 宇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春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