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吉诉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08-0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71

原告:黄明吉,男,1958116出生,身份证号码A120835831,通行证号码0098280305D,住所地:中国台北市内湖区明湖里11邻康宁路三段1895号五楼。

委托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宇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8楼。

法定代表人:路有志。

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56号兰光大厦八楼。

负责人:周耀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吉诉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77804.3)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吉于2008527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

 

      罗 剑 青

      阮 思 宇

      钱 翠 华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春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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