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33号
原告:深圳市鹰达行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白石厦东区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龚清华。
委托代理人:亚圣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喜芝,女,身份证号码:440301196806077827,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1232房,系深圳市通信器材市场龙立盛展销部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黄振才,男,身份证号码:440106196610212039,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1232室,系被告陈喜芝丈夫。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陈喜芝在其经营的个体商铺中销售的S-530清洁剂所使用的商标“LAOYING+图形”与原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FALCON+图形”相类似,并且都是用在同一种商品上,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销售了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公司造成了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许可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深圳商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对注册商标的影响;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及调查费240元、调档费120元、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和与诉讼有关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列原、被告在本院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FALCON+图形”的行为,不再生产、销售侵犯“FALCON+图形”商标的环保清洁剂产品,立即销毁所有涉嫌侵权的清洁剂产品;
二、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如果被告仍然生产或销售涉嫌侵犯“FALCON+图形”商标的环保清洁剂,愿意赔偿原告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被告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壹万肆千元整;
四、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互不追究;
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0元,法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其余500元退还原告;
六、调解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程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兰诗文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