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10号
原告珠海励致家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鼎金洲路金鼎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敏,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长喜,该司法律顾问。
原告珠海励致家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115室。
负责人俞敏,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长喜,珠海励致家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健恒家俱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鑫苑8E。
法定代表人周小宁,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轶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励致家私有限公司、珠海励致家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健恒家俱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励致家私有限公司、珠海励致家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罗 剑 青
代理审判员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蒋 筱 熙
二○○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费 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