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华东诉深圳市瑞迪信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发布于 2007-12-2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97

原告冷华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01060573,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动物园宿舍5402房。

委托代理人王济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胜君,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瑞迪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兴华大厦11019室。

法定代表人杨艺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瑞峰,系深圳市瑞迪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422725197405010037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华东诉被告深圳市瑞迪信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71030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华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冷华东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吴 鹏程

代理审判员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兰诗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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