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42号
原告山西黑白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生里106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苗太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国华大厦26A。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俊彬、林川,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黑白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苗太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山西黑白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苗太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黑白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定义务,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山西黑白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苗太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人民币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的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吴 鹏 程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苏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