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81-2号
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美国),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伯班克南布埃纳维塔街500号。
法定代表人马莉·佛司儿(Mary Fossier),该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谢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金威大厦1605号。
法定代表人曾谷贻。
委托代理人张晶,该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振雄,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美国)诉被告深圳市米奇乐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已向被告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并被法院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美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05元,证据保全费50元,均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的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550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 剑 青
代理审判员 吴 鹏 程
代理审判员 祝 建 军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费 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