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案件类型
标 的 额  
费  用:
·计算公式:
 “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
 速算增加额”
·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人民群众来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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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接待厅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接待厅内。
二、进入接待厅后,应自觉维护接访场所的安全、整洁、肃静,文明来访,不得喧哗、吵闹。服从接待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三、进入接待厅后,先到接待室领取“申请再审案件登记表”,按申请表内容填写好后,连同申诉书,一、二审法院裁判文书、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证据材料等交给接待人员审查。符合我院复查范围条件的,将材料收下;不符合我院复查范围条件的,即将材料退回或转有关法院处理。
四、群体来访的,可委派代表3至5人参加访谈。
五、对有影响接待工作的当事人,接待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退出接访;对无理取闹、纠缠不走的当事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可收容遣送回原籍;对故意扰乱接访秩序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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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信访接待文明公约
1、值班人员上岗时,必须着法官制服。
2、对当事人的询问做到礼貌、热情、耐心、细心。
3、严格按照本院复查案件范围接收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申诉)材料。
4、严禁收取“人情案”、“关系案”和接受当事人宴请、送礼。
5、工作日保持有一名接待人员上岗,方便当事人来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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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预约接访范围
1、本省各级法院领导或审判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本级法院不接受投诉或长期不予处理的。
2、案件久拖不结。审理案件超过一年以上又没有申请延长审限的;执行案件立案超过两年以上,且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却长期不予执行的。
3、认为本省各级法院执行错误,本级法院不予纠正并经上级法院督促仍拒不纠正的。
4、认为本省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应该在审理案件中回避而拒不回避的。
5、认为省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程序严重违法,但不予纠正的。
6、符合向省法院直接申诉的案件,当事人提交申诉材料后,省法院六个月内未作答复的。
7、认为省法院审判人员或工作人员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言语粗暴、行为不轨,情节严重的投诉。
8、省法院领导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
依法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案件,不纳入院长接访范围。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先向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提出。经复查后,对复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方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省法院驳回申请再审或申诉后仍然提出申请的,本院不再受理和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访申请表
申请编号:申请日期:200年月日

申请人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
2通讯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3案件性质及案号接访范围
申请的主要事项及理由
请求解决的问题

审查人员意见:签名:

是否符合条件:拟接访院长:拟接访时间:发通知时间: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7领导批示:签名:年月日
8处理结果:

说明:1、必须如实填写本表1—5栏,否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预约人联系方法填写不准确,造成与预约人无法联系的后果自负。
3、案件性质按:立案、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监分别填写。
4、接访范围只填写接访暂行规定第一部分中“接访范围”的序号即可。
5、本表寄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院长接访室邮编:510655


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一、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二、申请再审(申诉)人,必须是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
三、申请再审(申诉)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本院制作的“申请再审登记表”,并按表内项目逐项填写清楚。否则,视为资料不全,不予受理;
2、再审申请(申诉)书(应为原件,不得交复印件);
3、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清晰的复印件);
4、新的事实证据材料等(清晰的复印件);
资料不全、材料复印件不清晰的,均不收材料。待资料齐备后再受理。
四、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必须提交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情况必须写清楚。
五、不属本院复查范围条件的,本院不予受理,也不收材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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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


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信访接待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有效渠道之一,也是保障司法公正,为民排忧解难,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审判监督案件也要“立审分开”的要求及“广东省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立案庭为各类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的统一入口处,统一管理,统一作立案条件审查,统一编立案号登记后,移交审监庭作实体审查。
第二条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首先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己经驳回,又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继续向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审查(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函示复查、指令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除外)。
第四条本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一)因不服本院作出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而申请再审(申诉)的;
(二)因不服经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的裁判文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诉)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及本院领导批示立案复查的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申诉案件。
正在审理的案件;未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的申诉案件;经本院复查驳回的案件;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及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申诉)期限[即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才申请再审(申诉)]的案件,均不属本院复查案件受理范围,本院概不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诉)时,必须提交再审申请(申诉)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本省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需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证据线索;通信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等材料。否则,本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本院立案庭发出的“受理申诉通知书”后,如需要补充材料,应当直接与我院审监庭联系;审监庭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当事人因对本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本院执行庭、行政庭处理的案件不服而反复来访、无理缠诉的,由本院有关业务庭负责劝说或处理。
第八条对在本院办公楼对面马路边或桥底下过夜睡觉、挂牌示众、呼喊口号等上访人员,由法警和保安人员负责劝说或处理。
第九条院长接待上访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改为每月适当时间(不一定每月一日或十五日)安排院长接待。上访人员必须凭本院发出的院长接待“预约通知书”来访。院长接待上访人员时,由相关业务庭派出一名工作人员作记录。一般情况下,今后每月的一日和十五日不一定安排院长接待,上访人员可在正常工作日随时来访。
第十条正常工作日时,立案庭应派出信访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轮流值班,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时,应当做到文明接访。人民群众来访时,也应当做到文明来访。来访时不准在接访大厅或接待室大声说话、吵闹;不准书写大字报;不准挂牌示众;不准聚众闹事;不准携带危险物品来访。群体上访者,可选派代表3至5人与接待工作人员洽谈。
上访人员因无理取闹、高声喧哗,不听劝说的,接待工作人员可责令其退出接待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法警和保安人员将其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受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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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省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须由本院复查的;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正在审理的案件;未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过的案件;经本院复查驳回的案件;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申诉)期限的案件,均不属本院复查案件的受理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