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及旁听群众参与庭审及宣判活动应注意的事项
当事人或旁听群众进入本院法庭,应当遵守本院的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进入法庭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在庭审过程中,无线寻呼机及手提电话一律关闭。
6、禁止进入我院办公区域。
7、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
· 立案须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专门的立案机构。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执行申请、再审申诉等案件分别进行审查立案。其目的是为本院审判工作、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国家赔偿案件:
(1)、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2)、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5、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6、对本院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的案件;
7、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案件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案件。
二、一审案件起诉须知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符合本院《起诉状样式》规定的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A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B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C 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D 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E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主要有:
A 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B 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C 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D 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3)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4、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5、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阅 卷 管 理 规 定
一、为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接待与阅卷工作顺利地开展,请协助本室的有关人员共同做好本室的管理工作,
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爱护室内电灯、桌椅、饮水机、复印机等设备,不得刻划、损坏、随意搬动;请节约用水。
三、注意保持安静,不要大声谈笑,喧哗,吵闹;请将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于无声状态,需要通话的,请到室外进行。
四、本室禁止吸烟,需要者请到室外指定区域吸烟。
五、为了保持室内整洁,请不要随地吐痰、丢果皮、杂物;不要携带食品进室内食用。
六、阅卷人员在阅卷前必须办理以下手续:1、阅卷人员至少提前一天与跟案书记员约定来本院阅卷的具体时间,跟案书记员提前准备好有关案卷交至阅卷室管理人员处。2、填写《借阅卷宗登记本》;3、申请阅卷人员必须向本室管理员提交有关证件,律师提交《律师证》,其他诉讼代理人以及当事人请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
七、借阅卷宗人员在阅卷时应切实保证卷宗的安全和完整,不得在卷内涂改、划圈、加插或抽走材料;不得拆散卷宗和撕页;不得遗失;请勿擅自携带借阅卷宗离开本室。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阅卷完毕后,阅卷人员应在办理好归还案卷手续后方可离开。由管理员检查卷宗后归还阅卷人员证件。
九、本室提供有偿复印服务,复印设备由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十、本室供阅卷专用,不作其他用途。
十一、本室开放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15时至11:45时,下午14:45时至17:1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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