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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音乐人吴颂今诉新时代影音公司侵权案二审判决
广东高院判新时代公司赔偿16万元
2003-07-18 17:00:17

   本报广州7月2日讯  今天,广东高院对新时代影音公司上诉吴颂今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胜诉的吴颂今在宣判后,对广东高院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对这十个案件作出高效、公正的判决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1991年12月12日,吴颂今与新时代影音公司签订了《词曲版权转让合约》,订明吴颂今为杨钰莹《风含情水含笑》专辑唱片盒带中“茶山情歌”、“风含情水含笑”等十首歌词和两首歌曲的作者,现将其在大陆的专有录制使用权授权给新时代影音公司,从签约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每首词或曲稿费500元。但自合同约定的一年使用期满,即1992年12月12日直至现在,新时代影音公司在其出版发行或出版的近百种录音制品中,继续使用吴颂今的上述作品而没有向吴颂今支付报酬。吴颂今遂于1999年12月28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时代影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时代影音公司在与吴颂今签订的《词曲版权转让合约》规定的期限之后,一直不间断地在其出版发行或出版的录音制品中,使用吴颂今的相关作品而没有向吴颂今支付报酬,侵犯了吴颂今对作品享有的报酬权,赔偿数额应根据该公司出版发行侵权载体的时间、种类、规模等因素确定。法院判决新时代影音公司停止侵害吴颂今《风含情水含笑》等十首词曲著作权行为,一次性赔偿吴颂今经济损失共16万元。一审判决后,新时代影音公司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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