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民终2767号
许楚城、邓晓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晓彤、马景峰、张晓明、朱雪萍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许楚城、邓晓文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原来为李洪堂、张怡音、李民韬。由于工作原因,合议庭变更为由李洪堂、李民韬、高静组成,审判长由李洪堂担任;书记员由赖鸿担任。如果你(单位)认为该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