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行终1277号
汪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龙因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举报及行政复议案,你方作为上诉人,现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行终127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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