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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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 周天忠 | 证件号码 | 5110231981****4978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立案时间 | 20210106 |
案号 | (2021)粤0783执恢3号 | 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周天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货款1702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以17027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给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周天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广东德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6元,被告周天忠承担3704元。原告已缴纳37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