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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特大爆炸案终审宣判主犯彭振亚、彭国裕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2-12-28 04:56:48

     2002年8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惠州市中级法院对倍受媒体关注的2000年普宁特大爆炸案进行终审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彭振亚、彭国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宁高湖电站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彭及汀、彭隆相、彭文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宁高湖电站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彭少清、彭召贤有期徒刑九年,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宁高湖电站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欧阳仲达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宁高湖电站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叶子尧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宁高湖电站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判处彭仁厂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宁高湖电站人民币六万零三百二十八元。

    广东省普宁市大坪镇于1992年间与深圳龙意成实业股份公司合作兴建高湖电站、高湖水库。1997年冬,普宁市大坪镇在与陆河县水唇镇交界地带的参网坑(地名)处兴建高湖水库及配套引水工程,水唇方认为该工程改变水的自然流向,影响该镇罗洞村等地生产和生活用水,故坚决反对该工程的实施,双方因此引起纠纷,广东省水利厅多次调解未果。2000年6月22日,省水利厅受省政府委托,向普宁市和陆河县口头宣布省政府的裁决,同意大坪方兴建高湖水库及引水工程。同月23日下午,被告人彭振亚(男,44岁,原系陆河县水唇镇镇长)在水唇镇政府门口遇到被告人彭隆相(男,57岁,原系陆河县水唇镇罗洞村支部书记),便告知其省政府裁决结果,二人均表示不满。为引起重视,改变裁决,彭振亚授意彭隆相组织人员炸毁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彭隆相即与彭文锐、彭少清策谋爆炸之事,商定由彭文锐寻找实施爆炸的人选,彭及汀被找到后表示愿意实施爆炸,并与彭隆相、彭文锐、彭少清商量具体爆炸事宜和酬金。

    同月27日上午,彭及订等人通过彭文锐带路,察看了爆炸实施点,彭隆相经请示彭振亚、彭国裕(男,48岁,原系陆河县水唇镇镇委书记),最后商定酬金人民币1万元,由水唇镇政府支付8000元,罗洞村负责2000元,爆炸所需炸药、雷管、导火线由彭振亚负责落实。同月28日,彭振亚指示欧阳仲达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线,并讲明该爆炸物品用于爆炸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次日晚,欧阳仲达驾车到陆河县河口镇,以人民币1370元向无炸药销售资格的叶子尧买得炸药6箱(每箱24公斤)、雷管一盒、导火线500米(叶子尧所售炸药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向彭仁厂购买)。同月30日晚欧阳仲达按彭振亚吩咐,将藏放在水唇镇政府办公楼一楼楼梯间内的爆炸物品转移至水唇镇雷打石电站,交由彭召贤保管,并说明炸药的用途。同年7月1日上午,彭及贤将放炸药的房间钥匙送到罗洞村交给彭文锐,当天下午,彭文锐将该钥匙交给彭及汀,并催促彭及汀抓紧时间实施爆炸。7月2日晚上11时许,彭及汀、彭锦放、彭景富三人驾驶摩托车到雷打石电站,将炸药、雷管、导火线搬上摩托车,因害怕威力太大,途中将两箱炸药弃于路边,3人将车开到一桥头处停下后,徒步将炸药等物搬到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内,由彭锦放、彭景富将炸药、雷管装于距涵洞入水口约十米处,接上两条导火线拉到涵洞外小溪边田埂上,于3日凌晨1时许由彭锦放、彭景富点燃导火线后离开现场。凌晨5时55分,炸药爆炸,致涵洞入水口一端被炸塌。爆炸发生后,因炸药爆炸产生一氧化碳,致使于当日早上7时许进入涵洞内查看的普宁市大坪镇高湖水电站职工房金茂及入洞救人的该镇水利所所长房尊光、水电站职工余新禄、房月云、房仲德和高塘凹自然村村长房伯放6人死亡,温武仲等2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死者均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湖水电站先期支付了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751010元。经普宁市价格事务所评估,被炸涵洞的经济损失费用为303158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振亚、彭国裕、彭及汀、彭隆相、彭文锐、彭少清、欧阳仲达、彭及贤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叶子尧、彭仁厂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振亚、彭国裕、彭文锐、彭少清、彭及贤、彭仁厂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惠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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