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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周广龙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12-28 04:53:44

     2002年8月1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周广龙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广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柳述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春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吴伟东、张贵启、吴书刚、铁维鹏、张金明、史少平、金永德、张业刚、吴太胜、胡希仁、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李春学、杨粤刚、王小华、朱子军、白华明、张春明等20人有期徒刑。

    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广龙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火车站地区危害一方,长达五年之久,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强迫交易、行贿等罪行。

    1990年开始,被告人周广龙拉拢、纠集其同案人员在广州火车站一带与人争地盘、聚众斗殴、强行拉客,霸占搬运市场。1994年,周广龙带领同伙在广州火车站进行强行拉客等非法活动,采取威胁手段向一些单位和个人强收拉客费、保护费。1995年9月,周广龙为控制广州火车站东广场拉客市场,纠集被告人张春秋、张贵启、吴伟东等人殴打同时,对于在广州火车站强行拉客的孙成军及其同伙,逼其退出竞争,独占了广州火车站东广场的拉客市场。其后,以周广龙为首,张春秋、张贵启、吴伟东及张宝军(另案处理)为骨干的犯罪集团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周广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张春秋、张宝军积极策划、实施犯罪活动,吴伟东、张贵启、铁维鹏、张金明、史少平、王小华、金永德、张业刚、胡希仁、白华明、朱子军、张春明等人充当打手。一部分人在广州市广园中路客运站拉客强行向司机收取拉客费,并每天向周广龙交纳50元管理费,另一部分人在广州火车站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向货主、司机勒索保护费,欺行霸市,随意殴打欺压群众。1997年10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吴书刚积极借助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联合组建“平安货运处”,垄断广州至郑州、兰州、西安、乌鲁木齐等货运线路,非法谋取暴利,并故意伤害柳银明、沈爱英等人,致柳重伤,胡某等7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对在芳村区岭南花卉市场做花卉、鲜花货运的杨永华、颜某、符某、肖某、冷某、胡某、蒙某实施恐吓、殴打、泼洒硫酸等行为,逼迫他们退出经营。此外,周广龙等人还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周广龙个人的财产人民币163万多元、汽车5辆、房屋4套。

    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广龙长时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5人重伤、10人轻伤,其中致一人严重残疾;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敲诈勒索罪,且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组织者,本案的首犯,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柳述清、张春秋、张贵启、吴伟东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交易,张春秋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张春秋、柳述清系本案的主犯,柳述清认罪态度差,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邹立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并致人严重残疾,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本案的主犯,认罪态度差,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兴彦、罗康杰、刘先进、王能文、李春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并致人严重残疾,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交易,情节严重,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吴书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铁维鹏、张金明、史少平、胡希仁、张业刚、金永德、吴太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粤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行贿罪。被告人王小华、朱子军、白华明、张春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伟东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能文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杨粤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兴彦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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