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广东省新兴县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92号案件的主犯严忠其作出一审判决,严忠其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未遂) 、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严忠其(男,23岁,新兴县车岗镇车头村人)于2001年1月21日晚,纠集严海清、严兆伟、严剑文、严树全、严炳权、严培坤(均已判刑)等人,在新兴县车岗镇车岗圩市,伺机向张小伟报复。上述人员在严忠其的带领下,持水果刀、铁水管等凶器,冲入某电子游戏娱乐场,将张小伟砍成重伤。同月23日凌晨,严忠其及严海清、严锐强纠集20多人,准备了大刀、铁水管等凶器,分乘八辆摩托车窜到新兴县车岗镇车岗圩,准备殴打该镇蕨村的村民。此时,村民梁某经过,严忠其等人即冲上去,将梁某砍致轻伤。蕨村村民不服,于2002年正月初二在梁宗保(已判刑)等人的组织下,蕨村村民200多人,手持铁水管、大刀、竹棒工具向车头村方向进发。被告人严忠其及严炳养、严剑文、严锐强(另案处理)等人煽动、组织了本村村民200多人,并将刀、水管等作案工具分发给村民,准备与蕨村村民械斗,被闻讯赶到的公安干警拦截隔开。但严忠其等人不听劝阻,先后多次冲过公安人员设置的警戒线,并大声呼喊口号,造成交通阻塞长达4小时,影响极坏。案发后,被告人严忠其即逃往广州、佛山等地藏匿,在佛山市盗窃时被人赃并获。
新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忠其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未遂) 、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严忠其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