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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中院对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温兆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首犯温兆林被判处死刑
2002-12-28 04:49:24

    2002年11月6日,河源市中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温兆林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兆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兆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被告人温兆林(男,33岁)、温锡奇(男,31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陈海勇(男,31岁)、翁茂林(男,21 岁)、张杏辉(男,39岁)、廖子波(男,36岁,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贺达文(男,21岁)、陈远雄(男,2l岁)、叶志敏(男,32岁,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两次被判刑)、邹绮彬(男,24岁)、胡鹏喜(男,21岁)、陈远文(男,21岁)、钟良源(男,25岁)、朱杏才(男,34岁)、谢治钦(男,37岁)、陈国平(男,38岁)、马德兴(男,30 岁,个体户)、钟发兴(男,40岁,个体户)、杨贵达(男,32岁,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2年)等19人,于2000年以来,结成黑社会性质团伙,在河源市紫金县城大肆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勒索人民币3万多元;抢劫人民币8000多元及摩托车1辆;盗窃VCD、香烟、名酒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故意伤害或聚众斗殴致重伤1人、轻伤多人;引诱他人参与赌博骗取人民币21万多元,贩卖毒品海洛因300余克。

     1998年下半年至2000年初,被告人温兆林亲自或雇用他人大量贩卖毒品海洛因获得巨额利润后,于2000年开始以其家或紫金龙腾海宾馆为据点,纠集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及吸毒、社会闲散人员,以被告人温锡奇、陈海勇、叶志敏和戴荣锋(已死亡)为主要骨干成员,并招入手下“马仔”廖子波、贺达文、张杏辉等30余人为成员,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温兆林为“大佬”。该组织在紫金县城称霸一方,大肆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非法取得财物价值30万多元。

     1997年2月至2000年4月,温兆林在紫金县城亲自或雇请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307克;1995年至2001年3月间,温兆林、温锡奇、陈远雄等人分别先后抢劫陈某、张某、郑某等人现金共计8500元及摩托车一部。2000 年底至2001年3月,温兆林、陈海勇、叶志敢、温锡奇、马德兴、张杏辉等人以帮人追讨债务为由,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勒索张某、黄某、关某、应某人民币共计2.7万多元;2000年底至2001年1月份,被告人温兆林、陈海勇、钟发兴等人先后在紫金“老伯”饭店、“夜明珠”新潮酒吧、“燃情堡”的士高舞厅以及“菲仕德”西餐厅霸占台位,白吃、白喝,殴打客人,造成业主无法经营;2001年8月8日,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的被告人翁茂林为泄私愤,乘同仓人犯肖某熟睡之机,用脚踩肖的上腹部,致其重伤;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廖子波、贺达文盗窃商店物品价值人民币5.5万多元;2000年7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张杏辉、朱杏才、谢治钦、陈国平等人先后8次采取引诱、赌博中“出千”等手段,敛取他人人民币21万多元。2001年4月22日,温兆林被公安机关追捕时,被告人杨贵达明知温兆林是通缉罪犯,仍包庇窝藏,并以假身份证为温兆林办理了暂住证。 
   
     
河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兆林为首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温锡奇、陈海勇、叶志敏、张杏辉、贺达文、翁茂林、钟良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被告人系该组织的参加者,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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