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7日下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余永胜为首的特大盗车团伙进行一审宣判。
余永胜盗车团伙1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湖南、江西、重庆、广东韶关、惠东等地,在1995年至2000年的5年时间内,有分有合,流窜在广州、深圳、江门等广东14个大中城市,采取用螺丝刀、铁钳、水管等工具撬车窗和车锁打火的方法作案数十起,盗取面包车和吉普车51辆,共价值人民币1300万余元,得手后,将车开往惠东销赃,形成了盗车、销赃一条龙。参与盗车10次以上的有4人,其中主犯余永胜参与盗窃49次,盗得汽车49辆,价值人民币1278万多元;主犯吴传明参与盗窃30次,盗得汽车30辆,价值人民币785万多元;主犯张东参与盗窃16次,盗得汽车16辆,价值人民币383万多元。主犯吴传明、张东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余永胜因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获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0元。其余主犯和从犯分别被判处1年零10个月至16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55000元罚金。